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同银虎与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4民初208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7535281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7号楼3层B3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