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4民初208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7535281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7号楼3层B3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