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蝴蝶广场9号楼813室。
法定代表人:俞美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元江路631号。
原审被告: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90号1幢4层。
原审被告:镇江哥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九华山南路300号丹徒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镇江哥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6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镇江哥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