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3民初1069号
原告: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6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解寒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