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70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北京代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北京代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梅,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容,女,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蝶,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吝小丽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