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8921号
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新中大厦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治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苏芳文,董事长。
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若凡
书 记 员 章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