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424号
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新中大厦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治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娜,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瓯,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任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若筱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