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19374号
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新中大厦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治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富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 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支延杰
书 记 员 王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