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321号
原告:苏照亮,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钱桢,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通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1502室-1.
法定代表人:钱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海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10号楼2层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照亮、丁树华诉被告***、沈洪旗、上海通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前与被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照亮、***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