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上海通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3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原告:***,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无锡市滨湖区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桢,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通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T1J2F,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1502室-1。
法定代表人:钱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海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2BT49,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35079857,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10号楼2层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通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