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10号楼2层208。
法定代表人:姜明军,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9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前给付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 310 756.05元;二、案件受理费16 596元,减半收取计8298元,由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3个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9751.47元。
3、本院于2022年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本院尚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4、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内资金970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5、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其中,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可用余额不足且已被他案冻结,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工商、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财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截至本裁定出具之日,被执行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谈话,亦未联系本院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19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