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74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景伟,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勤,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永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明军,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
原告**与被告阿拉尔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