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1558号
申请人:***,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身份证号412825197107015423。
被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999号绿地中央广场商业一区A栋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DLA4W3T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10号楼2层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35079857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甲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028756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02875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