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02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东区纬一路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亮,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东区。
被执行人:陈科明,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东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D座十楼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亮、陈科明、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民终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2执92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桂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