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春根与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02民初54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若男,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西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超,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经济开发区创业东大街8号办公楼二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峰,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新东亚公司)、被告(反诉被告)***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高新辽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韩若男,被告新东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黄晓超,被告高新辽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黄晓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14100元及利息425007元,共计1939107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4月18日,被告高新辽海公司承包了城市花园项目1号楼至23号楼,50号楼及幼儿园用房的工程,之后将该项目中的8号楼、9号楼、19号楼、20号楼的工程分包给了原告。2017年1月11日被新东亚公司、高新辽海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城市花园工程决算确认单,最终确认原告所承包项目的工程决算总价为17695603元。经陆续支付工程款后,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二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912920元,遂三方于当日共同签订了《城市花园项目大包单位(郑惠军)之下分包单位工程尾款付款协商备忘录》,约定欠付工程款平均分为六笔支付于原告,每笔为318820元,若未按期付款,则从第二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该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仅按期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后又于2020年1月支付了80000元。截止到今日,二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514100元。原告认为,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并于2013年11月便交付使用,且二被告与原告之后达成了工程款支付协议,二被告理应按期支付工程款,现二被告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新东亚公司辩称,一、对于欠付工程款1514100元无异议,但是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2017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等人签订付款协商备忘录,约定分6次支付完毕原告工程尾款,但在2017年12月1日即第二笔付款日期前,发现原告所施工项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新东亚公司即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该拖欠工程款是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所以不应计算相应的利息。二、涉案工程项目不合格,原告无权获得剩余工程款,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其获得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为工程质量合格,现因业主举报砌体墙裂缝,应有关部门要求,经***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工程出现以上质量的原因为地基土料不符国家标准,导致地基不均匀沉降,安全等级为BSU级,此为地基基础工程不合格,涉案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无合法性、合理性基础。综上,新东亚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高新辽海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无异议,利息不予认可。二、我公司同意新东亚公司的第一点答辩意见。三、因施工质量问题我公司认为不应支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

新东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反诉人付赔偿款3995009.4元。2、反诉费用由二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高新辽海公司承包城市花园工程项目后,将其分包给***,2013年11月城市花园工程项目未经验收交付使用,2017年3月城市花园9楼3户住户出现房屋地面下沉问题,2017年11月城市花园19号楼业主向质监站投诉称房屋出现了裂缝,因质量问题严重,质监站要求对城市花园工程项目中的19号楼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出现裂缝的原因为地基基础工程出现了问题。二被反诉人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时行地基基础施工,因此出现了地基不均匀沉降,从而出现了砌体墙裂缝。因此质量问题,反诉人已经支付19号楼及9号楼业主的赔偿费用、维修处理费用、鉴定费等2393009.4元,剩余1602000元未支付,上述款项共计3995009.4元。城市花园工程项目因二被反诉人的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反诉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庭审中就反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中的3995009.4元变更为3965009.4元

***就反诉辩称:第一,新东亚主张的质量问题并不是由我方施工导致的。(一)关于19号楼首先,新东亚所述的墙体裂缝问题并不是施工质量引发的。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来说,先勘察设计后施工,勘察、设计对于施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方对城市花园项目的施工是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进行的,至于设计是否正确与施工方无关。且我方是在新东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要求采用。施工过程中,新东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我方施工的每一个步骤均进行了检查、验收及认可,签署了认证单之后我方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具体到地基工程来说,首先是地勘单位出具地勘报告,然后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我方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要求进行组织施工、挖槽,之后新东亚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个部门进行验槽,经验槽合格后,有关单位出具合格报告,我方再组织基槽回填。基槽回填过程是由监理单位监督完成的,之后还要在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定下,取土小样送去***市建筑材料检测中心进行土质检测,经土质检测合格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整个地基工程中的每一步均是如此操作直至按照设计完成。我方提交的《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简易土工检验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记录》充分证明回填素土、回填灰土的配合比、铺设厚度、石灰粒径及土质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以上均有新东亚、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对此,***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意见书第七页也写明“19号住宅楼验槽情况:依据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验槽记录可知,初验结论为基坑开挖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因粉土具湿陷性,基底下满打2米3:7灰土,基槽深挖部分用素土回填找平。复验结论为:复验结论与初验结论相符,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建设、监理、设计、勘察和施工单位五方签字及图章齐全。”第八页写明“19号住宅楼地基处理承载力检测情况:地基处理采用人工换填3:7灰土,厚度2.0m,垫层面积826.56㎡,垫层底持力层为角砾。经过3:7灰土垫层处理,形成的人工处理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80kPa(对应于0.50㎡承压板),检测报告签字、盖章齐全。”第八页写明:"砌体结构构件受损情况检测通过现场勘察,建筑结构布置与设计图纸相符。”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槽的深度、建筑材料的选择、回填土的质量等施工细节及过程均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的,并且经新东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部门共同监督、认可并确认之后,才进行下一步施工的,以上事实均已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只说明承重墙体裂缝主要产生原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然地基不均匀沉降又是何导致呢?对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来说,引发因素多种多样,场地性质、勘察设计、积水问题、后期使用不善等均可能导致。而新东亚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能够证明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系施工导致,安全性鉴定意见书也未说明地基不均匀沉降系因我方的施工有缺陷所致。相反,该鉴定意见书于第七页、第八页写明了验槽及地基检测等施工验收情况,写明了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写明了初验结论、复验结论、检测报告等均经过了新东亚、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各部门认可,签字盖章齐全,该鉴定意见书恰恰可以证明不是施工导致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且鉴定意见书所称本工程安全性等级为Bsu级,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至于“应采取措施对地基和开裂墙体进行处理”仅是针对已经存在的现状给予的一个建议性的后期处理方式,但并不能证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墙体裂缝是我方施工具有缺陷造成的。(二)关于9号楼出现的质量问题,并不是因我方施工导致的,而是1单元101室改造暖气,致使暖气管破裂,跑水一个多月导致,最终该户业主自行修复了地面。新东亚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我方施工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所述,新东亚所称的质量问题并不是我方施工导致的,我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是在新东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单位的监督、检测合格、认可并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完成的。新东亚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质量问题是因施工导致,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二,新东亚主张由我方赔偿损失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合理,不应被支持。如上所述,9号楼、19号楼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并不是我方施工存有缺陷导致的,因此新东亚所主张的由我方赔偿其一系列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退一万步讲,《备忘录》写明待19号楼的鉴定报告作出后,各方共同组织并论证加固处理等修复方案,结合鉴定报告分清责任。但是新东亚目前所做的所有行为包括加固(合同标的98万,实际付款9.8万)、给住户的赔偿等都是单方行为,并没有得到我方的认可。赔偿业主的协议是新东亚擅自、自愿签订,赔偿金额是新东亚自愿负担,现要求我方为其买单又是否合理?综上所述,新东亚所称的质量问题并不是我方施工导致的,新东亚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高新辽海公司就反诉辩称,我公司同意新东亚公司提出的反诉意见,对提出的各项证据无异议,工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但我公司认为应由工程实际施工人***承担主要责任,是由于***未按施工要求和施工标准造成地基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本诉和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双方陈述一致的新东亚、高新辽海公司仍欠付***工程款15141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主张新东亚给付逾期支付工程款1514100元的利息。提供证据:1、施工协议书。2、城市花园工程结算确认单。3、尾款对帐单。4、城市花园项目大包单位(郑慧军之下分包单位工程尾款付款协商备忘录),该备忘录中约定如没有按时支付款项,从第二日支付利息。新东亚仅在第一次约定的时间支付了约定款项,故我们按2017年12月2日起月息1.5分计算利息。新东亚、高新辽海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于证据3不予认可,该证据我公司从未见过。新东亚提供证据: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二份,拟证明***所做工程项目在我方承包给高新辽海项目之中。***、高新辽海质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提供的证据1、2、4予以认定,证据3中有高新辽海的经理郑慧军的签字,且新东亚、高新辽海认可决算总价、尚欠的工程款数额及2017年8月31日给付***尾款1912920元的六分之一318820元的事实,故对此证本院予以认定。对新东亚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新东亚主张***、高新辽海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地基基础施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质量问题具体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沉降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地基土料、填土过程不符合规范。提供证据:1、鉴定意见书。2、备忘录(2018年1月31日由新东亚和高新辽海及***签订备忘录)。3、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拟证明由***施工的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其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且***知晓该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出现在第二笔款项付款之前,故我方不再支付***及高新辽海工程款,因此不应付其之后所欠工程款的利息。***质证:证据1不能够证实被告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书中在鉴定结论部分只说明墙体裂缝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但并没有说不均匀沉降是施工方的原因。证据2只是三方就如何处理该事宜达成的备忘录,备忘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存在过错。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高新辽海质证无异议。***提供证据:1、******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新东亚在2017年12月1日发现工程有质量问题后,仍于2020年1月16日给我转过8万元。2、《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我方完全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楼体出现质量问题与我方无因果关系。3、《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基地验槽记录》证明基槽符合要求,基槽、基坑开挖符合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施工单位五方签字盖章,同意进行下一步施工。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证明土方开挖的“基础标高、基槽边坡、基槽表面平整度、基底土性”及基槽回填素土、基槽回填3:7灰土的“配合比、铺设厚度、石灰粒径及土质”均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且监理及建设单位签字确认进行下一步施工。5、《简易土方检验报告》,证明室外槽边回填、基槽回填素土、基槽回填3:7灰土的湿密度、含水率、干密度均为合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基础模板、基础钢筋、基础砼、砖砌体均为合格,且勘察、设计、分包、施工、监理五方单位签字盖章。7、《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记录》证明地基与基础工程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五方签字盖章。8、《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经综合验收,结论合格。9、《19号楼裂缝勘察情况说明》证明设计、监理、施工、地勘四方认可造成裂缝的原因是:1、业主在装修时擅自对房屋改造、拆除承重墙,使墙体受力改变,造成裂缝。2、19#楼旁边幼儿园开凿基岩使用炮锤产生振动。3、积水长期不能排出,导致路面下沉,积水通过各类管井渗漏。而新东亚认为四方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的说明对其不利,所以未在该说明盖章。10、《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记录》,11、《结构实体检验记录》、1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3、《无支护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13证明9号楼地基基础、结构实体均为合格,9号楼质量问题不是因施工导致。14、9号楼1单元101室及一层楼梯间跑水照片,证明9号楼质量问题不是因施工导致,而是1单元101室改造暖气,致暖气管破裂,跑水一个多月导致。15、新东亚2017年11月30日出具的19#楼裂缝勘察情况说明一份,与证据9内容相同,加盖有新东亚的公章。16、竣工图一张。17、申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宋树青出庭,说明鉴定结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新东亚质证意见:证据1我方从未支付过该笔款项。证据2鉴定意见书我方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鉴定意见书中第14页、15页、16页以及在后部分岩土工程报告中都有提及明确说明案涉工程实际尺寸与图纸不符,无论是填土还是土的质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故造成了现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记录是其施工单位自查结论,并不能说明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质量问题。证据5有异议,该检验报告检测样本为施工单位送检,证据2鉴定意见书已用实际检测的地基土样推翻了该报告的数据。证据6-8、10-13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说明验收的内容符合要求,但与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没有关联。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地基三七灰土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以上证据中并未提及。证据8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第5页中,相关单位盖章不全,证明其送检资料不齐备。对证据9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无我方签字是因其余各方出具该说明给我方看,我方不予认可,故无签字。该证据提及业主拆除承重墙无证据证明。使用炮锤产生振动造成墙体开裂,只能说明该工程项目不合格才会因正常施工振动造成影响,且其是否真因炮锤振动造成墙体开裂并无证据证明。该说明只是他们的单方说明,没有任何证明力。对证据14照片不予认可。证据15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份证据是在我们提交的备忘录出具之前的,我们还没有委托正规的检测单位对19号楼的问题出具客观、公正的质量报告,这份证据中写明各方代表对裂缝产生原因分析汇总大致得出几点结论,这几点结论只是通过现场的勘察把表象的房屋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向质检部门进行了汇总。证据16图纸只能说明竣工图纸和设计图纸是吻合的,但并不能说明实际施工的现状符合竣工图纸以及设计图纸的要求。证据17对于专业知识人说明的尺寸问题正确,对被告方提出问题时避重就轻总是在回避原告方作为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其称地基的人工填土和素填土层是不可能有大颗粒径等物质的出现,明显在为施工单位推卸责任。高新辽海质证称:证据1是我公司是鉴于***生病又恰逢春节降至,在剩余款项未收到的情况下,先行垫付的。其他同意新东亚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对:新东亚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关联性待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提供的证据14,新东亚、高新辽海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故对证据14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9与证据15的内容一致,证据9虽无新东亚的签认,但证据15加盖有新东亚的公章,故对此两项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1、2、1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8、10-13系法院依法向建设材料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证据2、16、17的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新东亚主张***、高新辽海赔偿其已支付的19号楼及9号楼业主的赔偿费用、维修处理费用、鉴定费等2393009.4元、剩余1602000元未支付,共计3995009元。提供证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及之转帐凭证,证明我公司应***施工的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费用为430000元。2、工程承包合同及转帐凭证,证明我公司就城市花园19楼质量问题委托河北瑞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加固维修费用为980000元,前期支付98000元。3、9号楼协议书及转帐凭证,证明我公司因城市花园9号楼出现质量问题与三户业主签订协议书,共计支付业主赔偿款330009.4元,且***承认该质量问题是由于其施工不规范造成。4、19号楼协议书及转帐凭证,证明我公司因城市花园19号楼出现质量问题与22户业主签订协议书约定赔偿金额,我公司目前已经支付业主赔偿款1550000元。原告质证意见:19#楼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不是我方所导致,所以证据1、2、4与我方没有关联性。证据3三份协议书,101在装修的时候把暖气供水管给切断造成带压的热水泄漏一个多月造成9号楼3个单元6个一层住户地面出现不同程度的沉降。101理亏自行修复了。与102签订的协议书签订时间是2017年3月20日,我是为了要工程款,新东亚下属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我说不签字后部分的工程款不予以支付,我被迫签字并承担了102户的赔偿,这个钱在对帐有显示。后来我通过新东亚下属的百谊物业取得照片证据,我就不再承担其他两户的赔偿,另外两户没有入住没有装修。这个期间其他四户还有楼梯间均由新东亚自己修复并没有找到我谈赔偿的问题。高新辽海质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未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故对证据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据法院认证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4月18日,被告高新辽海公司承包了城市花园项目1号楼至23号楼,50号楼及幼儿园用房的工程,之后将该项目中的8号楼、9号楼、19号楼、20号楼的工程分包给了原告。2017年1月11日被新东亚公司、高新辽海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城市花园工程决算确认单,最终确认***所承包项目的工程决算总价为17695603元。2017年8月30日高新辽海签认欠***工程款1912920元。2017年8月31日高新辽海之下分包单位包括***在内的四人与高新辽海、新东亚共同签订了《城市花园项目大包单位(郑惠军)之下分包单位工程尾款付款协商备忘录》,约定按照高新辽海和各分包单位核对签认的尾款对帐欠款单中的高新辽海所欠各分包单位工程尾款数额为准进行尾款支付计划,同意将所欠各分包单位工程尾款转交新东亚直接支付各分包单位,欠付工程款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六次平均支付于施工方,支付时间分别是:2017年9月1日前,2017年12月1日前,2018年6月1日前,2018年12月1日前,2019年6月1日前,2019年12月1日前。若未按期付款,则从第二日起按照月息1.5%计取利息。在大包及各分包承揽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保责任仍然执行施工承包合同和维保协议内容。该备忘录签订当日新东亚、高新辽海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318820元,高新辽海于2020年1月16日支付了80000元。

又查,城市花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于2013年11月建成,未经验收交付使用,部分业主在后续使用期间发现室内墙体和建筑外墙出现开裂。新东亚委托***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19#楼墙体开裂原因进行分析,对住宅楼建筑安全性进行评定。***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6月5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是,其一,地基多处出现深浅不同,面积不同的换填就会产生一定的不均匀沉降;其二,深浅不同的交界处是否按照600/450足够尺寸的台阶进行变化不清楚(未见验槽资料显示);其三,从地基验槽记录可以看出,基槽西部和南部槽底为粉土,该粉土具有湿陷性,如该土层浸水仍会对建筑地基变形产生影响。因此,19#住宅楼基底下人工地基多处出现面积大小不同,厚薄不均,深浅边界压实情况和台阶变化情况不详,建筑地基持力层下部有湿陷性粉土层存在,均是引发地基不均匀变形的影响因素。鉴定意见:***城市花园住宅小区19#住宅楼承重墙体裂缝主要产生原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住宅楼的安全性等级暂评定为Bsu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考虑到房屋目前受损情况和安全性,应采取措施对住宅楼地基及开裂墙体进行处理。支出鉴定费430000元。新东亚与河北睿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河北睿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19#楼基础加固。约定总价款是980000元,2020年5月9日支付98000元,加固施工尚未进行。新东亚与19#22户就墙体裂缝及基础加固情况达成补偿协议书,共计给付补偿款1505000元。与9#楼一层3户就地面下沉情况达成协议书,共计给付补偿款330009.4元。其中2017年3月20日与9#楼1单元102室房主刘建签订的协议书中有***签字,在2017年8月30日核对尾款时此笔补偿款以110000元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新东亚将工程承包给高新辽海,高新辽海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承包方非法转包行为无效,故高新辽海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人系违法分包行为,应为无效。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即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本案当事人对工程也进行了决算,故依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截止目前新东亚、高新辽海欠付***工程款1514100元,三方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新东亚、高新辽海未依据三方签订的备忘录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应依约定从计划付款最后之日第二日起按月息1.5%给付工程价款利息。新东亚、高新辽海抗辩未依约给付工程款是由于***施工的楼房出现裂缝、出现下沉,因***施工的工程已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质量合格,现新东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不应予以支持,故对***主张的支付工程款1514100元及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三方签订的分期支付工程尾款的备忘录的约定,2017年8月31日确定的未付款为1912920元,平均分六笔给付,每笔318820元,第一笔已经按期给付,其余五笔以318820元为基数,分别从计划付款最后之日第二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新东亚反诉主张***承建的19#楼房墙体出现裂缝是由于***方施工导致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所致,提供***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19#住宅楼承重墙体裂缝主要产生原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分析认为19#住宅楼基底下人工地基多处出现面积大小不同,厚薄不均,深浅边界压实情况和台阶变化情况不详,建筑地基持力层下部有湿陷性粉土层存在,均是引发地基不均匀变形的影响因素。鉴定结论就损失是否是***施工造成、在多大程度上造成,新东亚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再者,新东亚对楼房的维修加固并未实际进行,损失的数额不能确定,故新东亚可在取得其他有效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新东亚主张9#楼出现下沉系因***施工导致,提供了***签字的与住户签订的补偿协议书,***说明了是为了追索工程款无奈签字的原因,并提供是由于101暖气漏水一个月所致原因的照片,新东亚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据法院从建设材料馆调取的9号楼《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记录》、《结构实体检验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无支护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9#楼地基基础、结构实体均为合格。新东亚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9#出现下沉是因施工所致,故新东亚可在取得其他有效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新东亚与高新辽海、***签订备忘录,约定高新辽海所欠各分包单位工程尾款转交新东亚公司直接支付各分包单位,故由新东亚承担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高新辽海不再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5141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1日逾期付款利息425007元(之后的利息以15141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25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1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760元,依法减半收取1938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剑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