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区110国道西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财富中心D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99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均无任何财产,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仍有99926元尚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袁修军
代理审判员魏全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