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纬一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号财务中心写字楼*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号财务中心写字楼*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经批准申请延长审限至2018年4月23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对工程量争议较大,需进一步向各方当事人核实相关工程量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成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