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91民初841号
原告:岳照栋,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D座十楼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8258673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剑,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岳照栋与被告***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又申请撤回了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11月20日原告岳照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照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岳照栋撤回对被告***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2018)第18号仲裁裁决书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岳照栋承担,财产保全费2718元退还原告岳照栋。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