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5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务中心写字楼D座十楼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纬一路花园小区12-2-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月2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务中心写字楼D座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终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涉案工程是水电专业分包工程,是申请人总承包城市化花园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的主体及土建等均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申请人将总承包工程的室外管网部分承包给***市建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属于专业分包而非违法转包。二、原判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给负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二审判决对合同承包关系的认定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申请人将案涉承包工程非法转包建安公司,建安公司又违法分包,进而判令申请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