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5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务中心写字楼D座十楼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纬一路花园小区12-2-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月2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务中心写字楼D座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终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涉案工程是水电专业分包工程,是申请人总承包城市化花园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的主体及土建等均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申请人将总承包工程的室外管网部分承包给***市建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属于专业分包而非违法转包。二、原判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给负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二审判决对合同承包关系的认定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申请人将案涉承包工程非法转包建安公司,建安公司又违法分包,进而判令申请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新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