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B座6C。
法定代表人汤苏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学平,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楠楠,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石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坤,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范术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旭坤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一十二元(已交纳),由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六十三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二十四元,由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阴 虹
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
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依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