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与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55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珠
书记员  张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