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500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沈家浜路111号6幢、7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2**(B座)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