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终9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流仓社区同心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张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木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3号。
诉讼代表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宁,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 颂
审判员 赵 彤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