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初932号
原告:贵州晟佳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天景园A幢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林杰,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流仓社区同心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张羿,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3号。
诉讼代表人:安新华,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宁,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贵州晟佳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晟佳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晟佳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晓丰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治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