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2462号
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富源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甲8号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