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317。
法定代表人:孙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沦,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64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玲,北京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华诚公司请求金世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材料费,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及案涉工程监理公司均称案涉钢结构网架在2017年10月初吊装后发现无法安装就位,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华诚公司请求金世公司支付设备损失费,一审法院未查清具体设备、数量、价值以及造成设备损失的原因。鉴于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赫擎
书 记 员 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