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世茗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世茗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317。

法定代表人:孙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沦,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64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玲,北京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华诚公司请求金世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材料费,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及案涉工程监理公司均称案涉钢结构网架在2017年10月初吊装后发现无法安装就位,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华诚公司请求金世公司支付设备损失费,一审法院未查清具体设备、数量、价值以及造成设备损失的原因。鉴于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赫擎
书  记  员   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