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世茗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动与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357号 原告:**动,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317。 委托诉讼代理人:**沦,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动诉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动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动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