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357号
原告:**动,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317。
委托诉讼代理人:**沦,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动诉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动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动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