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80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北京四季大盘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1-4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四季大盘餐饮有限公司财务。
被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3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沦,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四季大盘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沈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