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789号
原告(反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反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反诉。
审 判 员 崔 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