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992号
北京旺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金鑫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旺通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北京金鑫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 000元。申请人北京旺通建筑器材租赁站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旺通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金鑫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 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玮唯
法 官 助 理 常欣月
书 记 员 宋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