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19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伟,山东宪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玉,山东宪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北京金鑫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10层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3093278P。
法定代表人:武瑞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希,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金鑫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以疫情原因不能伤残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刁政文
人民陪审员 蔡世渥
人民陪审员 韩莉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浩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