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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30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205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康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