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2875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武海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武海民、***、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康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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