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6447号
原告: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江南大道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7661862R。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兴华佳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镇校园路20号411-1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3938099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10层31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309327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下**街道华北城A9-1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72Y7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双时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龙潭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C076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写字楼23层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826633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6幢1**4层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FN5A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华佳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双时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兴华佳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双时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兴华佳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双时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