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372号
原告:北京锦程***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南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处长。
原告北京锦程***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锦程***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锦程***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锦程***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623935元,原告北京锦程***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9415.41元),由原告北京锦程***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9390.4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北京锦程***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