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025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锦程凯泽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南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临武县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平阳路新计生委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郴州市祥元吊篮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武县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1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025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