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民初648号
原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2、14号二层82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袁,北京德和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2100072000009237。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