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375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颖,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磊,女,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2、14号二层8227。
法定代表人:邓朝。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2年24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 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