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82民初1551号
原告:河北升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东路南侧(欧美佳焙烤机械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文峰山路与武汉路交汇金升社区8-8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坤,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富庄村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方晟,经理。
被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2、14号二层8227。
法定代表人:邓朝,执行董事。
被告:衡水市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龙勇,经理。
原告河北升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衡水市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升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升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河北升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江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培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