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思朴,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3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732466060。
法定代表人:邓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东,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姚兴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兴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思朴,上诉人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东,原审被告姚兴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需要追加齐云龙为本案诉讼主体查明以下事实:齐云龙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齐云龙是否经授权与***进行工时结算,该结算费用应由谁承担;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于案涉工程的机械租赁费用的承担是否有约定,如何约定均需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上诉人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蔡红莉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姚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星
书 记 员 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