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5民初312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218849X。
法定代表人:姜训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刚,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青垦路以东、东营市北外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2305393P。
法定代表人:吴兴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静、张小涛,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31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57内的存款6053597.76元。现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57内的存款6053597.7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