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20503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君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吉街8号院3号楼9层9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君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君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博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君博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君博尔公司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13684.69元、2022年7月1日至7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05.41元、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14368.92元,共计32159.02元;2.本案诉讼***博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21年5月中旬与君博尔公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约定***入职君博尔公司,担任财会,月薪8000元。因***已经年满50周岁,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故君博尔公司不必为***缴纳五险一金,君博尔公司将应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此后,***按照双方的约定为君博尔公司工作。但君博尔公司却于2022年7月13日单方面与***解除了劳动关系。君博尔公司自始至终未支付过***工资。2022年7月26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开区劳裁委)申请仲裁,京开区劳裁委在未查明***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即出具裁决书,驳回***的全部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没有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与君博尔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君博尔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该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君博尔公司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也应该受到处罚。***不同意京开区劳裁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3495号裁决书。
君博尔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外地办理了退休事宜。***入职君博尔公司时,君博尔公司与***约定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劳务费是8000元/月。***在2022年6月正常出勤,2022年7月仅出勤至7月13日。***一直不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导致君博尔公司无法向其支付劳务费,君博尔公司同意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的劳务费11310元。君博尔公司与***约定先试用两个月,***与公司上一任会计交接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其不会使用基本的电脑办公软件,和同事沟通不畅,且因业务不熟练,***与统计局人员发生争吵,导致统计局到君博尔公司核查。因***无法适应工作,故君博尔公司与其解除劳务关系。***目前未完成工作交接,且将办公室钥匙带走,尚未归还给君博尔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出生于1971年4月1日,于2022年6月1日到君博尔公司工作。***称其岗位为主管会计,没有下属;君博尔公司称***的岗位为会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前,君博尔公司未向其支付过工资或劳务费,亦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出勤至2022年7月13日,后未再出勤。
经询,***称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参照上一任会计的工资标准主张,即月工资为9579.28元;君博尔公司称每月的劳务费为8000元。再询,***称君博尔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是君博尔公司的三个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因为***不站队,故君博尔公司将其辞退;君博尔公司称双方在2022年7月13日协商解除了劳务关系。
2022年7月26日,***到京开区劳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君博尔公司支付***2022年6月1日至7月14日期间工资13684.69元;2.君博尔公司支付***2022年7月1日至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05.41元;3.君博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368.92元。2022年9月15日,京开区劳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349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申请请求。君博尔同意上述裁决;***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
君博尔公司未组建工会。
***与君博尔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主张其与君博尔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本案的劳动关系与***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无关,应以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办理退休手续有关,而其入职君博尔公司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亦未办理退休手续,其坚持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主张权利。经询,***拒绝提交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再询,***称其工作履历为:1992年入职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x工作,并在2006年离职,此后换过几份工作,但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找其他公司代缴补缴过社会保险费,但社保有中断,记不清楚中断时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君博尔公司与***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主张应以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办理退休手续来认定是否退休事实,而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亦未办理退休手续,其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且拒绝提交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但又因其在上述期间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君博尔公司的用工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坚持以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因君博尔公司与***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要求君博尔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其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对上述期间的劳务报酬等相关问题产生争议,***可按劳务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青
书 记 员 高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