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君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京0105行审4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君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吉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君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朝人社综执罚字[2022]0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按申请执行人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朝人社综执责字[2022]31015号)的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登记相关材料》《缴费凭证》《企业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工资表、工资支付记录、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考勤表等重要书面材料,其行为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18000元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8000元的处罚决定,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18000元,共计36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缴纳罚款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京朝人社综执罚字[2022]0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6?9*** 审判员?6?9*** 审判员?6?9***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