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15397号
原告:*增,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彰,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开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2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女,北京开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女,北京开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增与被告北京开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增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开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伊合
法官助理 魏振川
书 记 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