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饶忠民主张开诚工程公司未足额支付2010年10月26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的加班费,开诚工程公司不认可,饶忠民在声明中已认可其加班和存休截止到2015年3月11日已全部休完,且饶忠民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得加班费高于开诚工程公司已支付的加班费,故本院对饶忠民要求开诚公司未足额给付其加班费的事实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饶忠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饶忠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