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27130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韩海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永,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三印,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北京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雷振国。
被告:李战峰,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三印、北京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刁 彤
人民陪审员 朱金录
人民陪审员 李美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焦语晨
书 记 员 杨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