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闫振刚与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11758号
原告:闫振刚,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北京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
法定代表人:雷振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三印,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之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
原告闫振刚与被告北京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三印、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闫振刚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振刚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振刚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