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6946号
原告:北京中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605。
法定代表人:王明洋,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43号C座3层F-2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庆,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告北京中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晓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