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128号之二
原告:***(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锋、汪世军,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家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庆,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67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陈桂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渴望
书 记 员 马小花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