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4051号
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C座3层F-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