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8550号
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C座3层F-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政府路***16号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郎京京。
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